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四章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或任期内死亡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其职务分别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注销,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