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