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