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