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