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