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已修改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