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第十三条已修改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