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带未成年人在动物园等游乐场所游玩时,应当注意游乐场所内的特别警示,防止未成年人进入不安全的区域。在山川、河流、湖泊游玩时,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游览范围和游览方式,防止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