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 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有效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