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医院和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个人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应当按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