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库尔勒市城区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城区的范围由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