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