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