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筹集养护管理资金,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