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筹集养护管理资金,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