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合同。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