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修建农村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养护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应修建安保设施,设置里程碑、界碑和其他交通标志。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