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受害人无经济能力或者暂无能力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予以减免或者缓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