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已修改本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可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以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