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