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随意丢弃废旧电池或者将废旧电池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