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第三十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