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