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