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