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对不宜公开或本人不愿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