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前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一)报市(地)、州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表彰奖励的;(二)申报“革命烈士”称号的;(三)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情况。公民对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征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征询机关提出。保 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