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当按照前款比例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