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八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合同中的下列主要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一)物业服务事项;(二)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三)合同期限;(四)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