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三)投标人少于3个。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报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物业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