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布局图;(四)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五)物业共有部分清册;(六)房屋使用说明书。前款第(一)、(二)、(六)项应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示范文本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