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及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