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建筑区划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