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