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其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