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的其他权利与义务;(五)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