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