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