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