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垫支。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其物业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垫支维修费用。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