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