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制度。

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