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机动车停放库(位)与住户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库(位),具体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