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新建住宅建筑区划机动车停放库(位)与住户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库(位),具体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