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