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