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用水单位应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确需超计划用水的,必须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用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