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用水单位所报用水计划及可供水量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供水,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或停止供水;确需变更供水计划的,应商用水单位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