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水利工程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有关部门确权发证的,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未经批准不再变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