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灌区的受益农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水利工程的岁修、配套、防渗、水毁修复等劳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