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本市立法权限内,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上位法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