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