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