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